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為何?可否以打字為之?

民法第1194條:「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知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」其法定方式如下:

1.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:三人以上的見證人中,有一人兼為代筆人,代筆人之職務大致與公證人相同。實務上遺囑人多指定律師為代筆人,以兼顧法律上應注意事項。

2.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

3.須由見證人中之ㄧ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: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指後,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(代筆人)記載下來,且代筆人要親自執筆,但86年台上字第432號判決要旨中有說明:「民法第1194條規定,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,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,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,即無不可,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,如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,亦無不合。」但習慣上最好還是親筆書寫,以免日後戶政機關登記時被挑毛病。

4.須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:經代筆人向遺囑人講解後,若遺囑人同意內容,再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。

5.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:見證人全體應包括代筆人在內。遺囑人如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替代,但不能以蓋章代替簽名。為免日後滋生爭議,建議可將過程錄音或錄影存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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