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範圍包括哪些?

依照民法第1148條: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,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」

簡單從條文來解釋繼承的範圍,原則上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都是繼承人可以去繼承的。但是法條中所說的「專屬被繼承人的本身的權利義務,不在此限」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呢?

意思就是說,專屬個人一身的權利義務,是無法被繼承的,因為那是具有專屬性。

那什麼是專屬性權利?

依照民法第195條他人的「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、或其他重大人格法益。」這些都是屬於個人專屬法益,是無法被繼承的。

但是若是因為繼承到保證債務時,可以用所繼承到的遺產去償還這筆債務,不需要動用到自己原有的財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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